上海伟翔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伟翔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023号
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楼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承飚,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伟翔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邵惠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伟翔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以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14元,减半收取27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筑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 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