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伟翔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6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上海伟翔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向**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物余款人民币1,595,633元,***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35,836元。本院依据该裁决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伟翔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海伟翔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立即向**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物余款人民币1,595,633元,仲裁费人民币35,83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8,714.6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伟翔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查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2016)沪仲案字第1642号裁决书、执行通知、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伟翔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64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助理武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