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执8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伟。
委托代理人:吴小庆、张涛,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4765990.3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12165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琳
审判员 施 伟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