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初477号之二
本院于二O二O年九月三日对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武建设公司)与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特置业公司)、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中“工程结算审计费用45,361.23元”均应补正为“工程结算审计费用454,361.23元”,判决主文“四、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计费用45,361.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应补正为“四、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计费用454,361.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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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恩乾
审判员 杨 兵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季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