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初477号
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锡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11452112。
法定代表人:叶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祖,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骏,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24905F。
法定代表人:许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825791。
法定代表人:徐翔。
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武建设公司)与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特置业公司)、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武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祖、吴晓骏、被告美吉特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科建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武建设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美吉特置业公司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支付项目拖欠的合同工程款42,410,309.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月2.5%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金额为26,513,674元);二、判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将常武建设公司施工的昆山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二期工程2#、4#、6#楼及对应的地下室工程进行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常武建设公司上述工程欠款;三、判令美吉特置业公司支付常武建设公司垫付的工程结算审计费用45,361.23元;四、判令中科建飞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美吉特置业公司、中科建飞公司共同承担。审理中,常武建设公司对其诉讼请求第一项调整为:判令美吉特置业公司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支付项目拖欠的合同工程款39,462,057.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月2.5%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金额为26,513,674元),常武建设公司说明:因1.5%的质保金尚未到期,故对到期应付工程款金额予以调整。
常武建设公司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日常武建设公司与美吉特置业公司签订了“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二期工程2#、4#、6#楼及对应的地下室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及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等。常武建设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后已交付美吉特置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美吉特置业公司委托了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审核,常武建设公司垫付了全部工程结算审计费用。2019年7月17日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美吉特置业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对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予以确认,常武建设公司也同时予以确认。《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审定总价为196,550,168.80元。常武建设公司累计已收到工程款154,139,858.93元,按合同约定美吉特置业公司拖欠到期应付工程款,欠款经常武建设公司多次催要,美吉特置业公司拒不支付。美吉特置业公司系中科建飞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中科建飞公司应当对美吉特置业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美吉特置业公司答辩称,一、对于常武建设公司诉请的工程未付款42,410,309.87元,我方工程部门及财务已经确认,具体数据无误予以认可。二、关于常武建设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我方认为没有相关依据,且其主张的费用过高,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常武建设公司与我司签订的一份《会议纪要》中,约定“截止2016年4月8日之前互不追究双方违约责任,后期的工期违约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涉案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3年11月12日,2017年11月20日工程验收结束。根据《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二条,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10月10日主体工程验收共计697天。根据相关法律可知,主体工程工期应占总工期的60%,剩余工程工期合理计算应为480-480*60%=192天,至《会议纪要》中约定的2016年4月8日到竣工之日2017年11月20日共计591天,足足延迟399天。根据合同的约定可知,我方可以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11,970,000元。综上可知我方为实际未付金额应该为30,440,398.7元,请法院依法认定。常武建设公司提交至我司的发票金额为1,676,350,000元,尚有28,915,168.8元发票未足额提供至我司。根据双方合同、一般交易习惯规定的付款条件可知,常武建设公司有义务将发票提供至我司,再由我司安排付款。根据《会议纪要》,常武建设公司已经放弃2016年4月8日之前的违约责任。三、对于常武建设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可知,该请求权已经失效。且常武建设公司所建设的建筑物,我方已经出售,购买方取得物权并实际占有。故我方不予认可。四、对于常武建设公司垫付的工程结算审计费用45,361.23元,我方予以认可。五、对于常武建设公司诉请中科建飞公司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方不发表答辩意见。六、对常武建设公司诉请本案诉讼费用,关于我方的部分予以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1日,美吉特置业公司与常武建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载明工程名称“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二期工程2#、4#、6#楼工程及对应的地下室工程”。合同总工期日历天数:480日历天,本工期不包含桩基及挖土工期。1、本总工期己经包含节假日及中、高考期间气候、施工扰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合同外零星增加等工程施工、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业分项工程与总包单位施工穿插配合等影响因素)。2、开工日期为:从2#楼对应的地下室挖土全部完成开始计算工期(发包方签署开工令作为开工起始日)。竣工日期以竣工预验收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质检部门审核通过(提供质检部门的审核通过书面证明))。合同暂估价(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本合同最终价款以竣工结算审定价款为准。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图纸齐全后60天内,根据本合同约定计价原则,计算并核对完的工程预算价作为本工程暂定价。暂定价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
涉案《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条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如下:1、所有工程款均按工程进度控制节点进行支付。具体工程进度控制节点如下:①在每幢工程完成二层楼面板(一层顶板)框架结构时,支付己完成合格工程价款(扣除当期甲供材)的30%。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已完合格工程进度支付款报告后10天内审定完成并支付款项(因承包人原因延误除外)。②在每幢工程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时,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扣除当期甲供材)的60%;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已完合格工程进度支付款报告后10天内审定完成并支付款项(因承包人原因延误除外)。③此后按月支付月施工进度完成合格工程价款(扣除当期甲供材)的60%;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己完工程进度支付款报告,发包人在次月10日前审定完成并支付款项(因承包人原因延误除外)。④2014年12月初承包人范围内的主要工作内容在已基本完成时,在2014年12月15日前支付至己完成合格工程价款(扣除当期甲供材)的70%;⑤承包人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须经发包人初步查看并确认报送资料齐全)报送质检部门审核,并且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中间验收合格后(本工程的质量评定以最终竣工验收报告为准),支付到己完成合格工程价款(扣除甲供材)的80%;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已完合格工程进度支付款报告后15天内审定完成并支付款项(因承包人原因延误除外)。⑥结算审计完成后的30日内支付至结算审定价款(扣除甲供材)的95%。①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不计息):分5年返还。若本工程没有返修或承包人及时维修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2%;保修期满2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1.5%;保修期满3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1%;保修期满4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0.25%;保修期满5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0.25%;若承包人怠于维修的,则在保修期满并扣除发包人代垫的维修款后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退还并不减免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保证)义务。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经承包方自检合格,监理方及发包方检验合格)。发包方拒绝支付质量不合格工程的进度款(或结算价款)。3、工程款按约定工程节点进行支付,当承包人施工至合同约定工程节点后,承包人将己完成合格工程报送监理确认、发包方审核。4、每次工程款支付时,承包人必须提供昆山市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建安工程发票。且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在工程款支付到结算审定价(扣除甲供材)的95%时,包括质保金金额在内的全额工程发票需提供到位。
涉案《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第4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如下:发包方如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项时,应付的工程款(违约部分)按下述处理:(1)从双方约定最迟应付之日起,超过时间在10天后仍未支付,自双方约定最迟应付之日起算的第21天开始(包含付款审批时间10天),每月按违约部分工程款的2.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审批除外)。(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60个工作日,经协商未果,承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按己完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结算。由于上述延期支付引起承包人(在合同内项目尚未全面完工的情形下)提前退场所产生的其它损失,依据有关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则、惯例进行核实。
美吉特置业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通知常武建设公司开工。2015年10月10日,中间工程验收。涉案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二期工程2#、4#、6#楼工程及地下室B区开工日期为2013年11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美吉特置业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
经美吉特置业公司委托,2019年7月17日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正评估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美吉特置业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对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予以确认,常武建设公司也同时予以确认。《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审定总价为196,550,168.80元。
就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二期2#、4#、6#楼及地下室B区工程结算工作咨询审计费支付,美吉特置业公司、常武建设公司、公正评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编标及结算审核咨询费以最终审计总价的2‰计取。本项工程的咨询审计费用,常武建设公司先行替美吉特置业公司垫付上述咨询审计费用。本项工程的咨询审计费用发票,由公正评估公司负责开具给苏美吉特置业公司。常武建设公司垫付了全部工程结算审计费用45,361.23元。
2019年11月18日常武建设公司向美吉特置业公司提交《常武建设、美吉特项目开票及收款明细核对》,载明:一、开票情况:自2014年5月3日至2016年年4月22日,共开具工程发票26张,合计金额167,635,000元。(后附开票明细)。二、收款情况:自2014年5月6日至2017年1月31日,合计实收工程款154,139,858,93元(其中汇款83,180,000元,承兑15,000,000元,商票55,000,000元,代扣水电费959,858.93元)(后附收款明细)。三、另外:2018年2月7日贵公司支付3张商票计600万元(此3张商票未托收到、原件在常武建设公司)。美吉特置业公司对此盖章确认。根据收款明细,至2016年2月2日,美吉特置业公司累计付款126,980,000元。美吉特置业公司在2017年1月31日付汇款和商票合计2620万元,累计153,180,000元,在2019年11月18日汇款合计959,858.93元,累计154,139,858.93元。
另查,美吉特置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科建飞公司。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中科建飞公司住所地送达应诉文书及传票。审理中,本院向美吉特置业公司调查,美吉特置业公司答复称,其并无中科建飞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或者变更的信息。常武建设公司提交的截止本案辩论终结前的中科建飞公司企业公示信息显示,中科建飞公司住所地并未发生变化。中科建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常武建设公司提交工程款项逾期支付违约金计算说明汇总表一份,认为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第十条、第十二条、实际付款明细,美吉特置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各付款节点,未按约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按照该付款节点起21天后按照月利率2.5%计算违约金。
美吉特置业公司提交落款日期为2016年4月8日《关于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二期工程2#、4#、6#楼工程及地下室B区工程后续工作的商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一份,该《会议纪要》约定双方需克服一切困难,配合中科建集团进行施工和验收。其中第3条约定:“截止目前的工期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后期的工期违约按原合同条款执行”。该会议纪要由美吉特置业公司、常武建设公司双方盖章。美吉特置业公司还提交了工作联系单二份。
美吉特置业公司举证认为,根据《会议纪要》,常武建设公司已经放弃2016年4月8日之前的违约责任。常武建设公司质证认为,会议纪要双方只是约定了就工期互不追究违约并没有提到付款的事情,所以付款应当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另外,从会议纪要上明确能看出整个工程中部分施工内容是由美吉特公司指定分包和采购的,这些工作内容涉及的相关工程内容都不是常武建设公司施工范围的工作,美吉特置业公司至今未能证明其指定分包的相关工程完工时间和与常武建设公司进行衔接的证明材料,所以常武建设公司不认可美吉特置业公司答辩状中所称的常武建设公司逾期完工并应当承担相应逾期完工责任的意见。美吉特置业公司工作联系单中提出即的空调水系统、风系统、冷却塔、观光电梯钢结构、室外绿化工程都不属于我们承包范围。
上述事实,有常武建设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协议书》及付款凭证和收据、《常武建设、美吉特项目开票及收款明细核对》、被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拒付证明、美吉特置业公司和中科建飞公司企业公示信息,美吉特置业公司提交的开工通知、《关于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二期工程2#、4#、6#楼工程及地下室B区工程后续工作的商谈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二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常武建设公司与美吉特置业公司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美吉特置业公司与常武建设公司签订“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二期工程2#、4#、6#楼工程及对应的地下室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常武建设公司已履行施工义务,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常武建设公司与美吉特置业公司已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美吉特置业公司应履行未付施工价款的给付义务。美吉特置业公司答辩中称应付工程款中应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经本院释明,美吉特置业公司明确不提起反诉,故本院对美吉特置业公司该项主张不予理涉。
涉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审定总价为196,550,168.80元。《常武建设、美吉特项目开票及收款明细核对》载明美吉特置业公司已付常武建设公司工程款154,139,858.93元。常武建设公司、美吉特置业公司对上述工程审定价、美吉特置业公司已付款金额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美吉特置业公司应付常武建设公司尚应付工程款金额为42,410,309.87元,其中工程质量保修金为9,827,508.44元。根据涉案《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质量保证金条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不计息):分5年返还。若本工程没有返修或承包人及时维修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2%;保修期满2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1.5%;保修期满3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1%;保修期满4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0.25%;保修期满5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0.25%”,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截至本案开庭时,后三年合计1.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对于已到返还期限的工程质量保修金6,879,225.9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美吉特置业公司应予返还。故美吉特置业公司目前应付常武建设公司39,462,057.34元。
美吉特置业公司提出,常武建设公司根据合同有义务提供发票。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在工程款支付到结算审定价(扣除甲供材)的95%时,包括质保金金额在内的全额工程发票需提供到位。根据《常武建设、美吉特项目开票及收款明细核对》,2016年4月22日时,常武建设公司已累计开票167,635,000元,而此时美吉特公司累计付款金额仅为128,180,000元。美吉特置业公司已违约在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常武建设公司在此情况下不再开具发票,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但对于结算审定价款与常武建设公司已累计开票金额的差额部分的发票,常武建设公司应在美吉特置业公司给付相应工程价款时开具。
涉案《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第4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约定。2016年4月8日《会议纪要》约定,“截止目前的工期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后期的工期违约按原合同条款执行”。本院认为,常武建设公司并未举证排除因美吉特置业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工期延误因素,因此从双方合同义务内容看,双方《会议纪要》中明确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应当包括工期和逾期付款。因此本院对美吉特置业公司主张的双方已经放弃2016年4月8日之前的违约责任的主张予以采纳。同时,常武建设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过高,本院调整对此予以调整。因此美吉特置业公司应从2016年4月8日后的21天,根据主要节点中间工程完工节点、审计结算节点、质量保证金返还节点,按应付未付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向常武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向常武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逾期付款违约金节点及基数如下:一、中间工程完工节点。2015年10月10日中间工程验收,此时应付暂定总价(扣除甲供材)的80%即160,000,000元(=200000000元*0.8),从2016年4月21日起,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基数为33,020,000元(=暂定总价160000000元-已付126980000元),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从2017年2月1日起,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基数为6,820,000元(应付33,020,000元-已付26,200,000元),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二、审计结算节点。结算审计完成后的30天内支付至结算审定价款(扣除甲供材)的95%即186,722,660.36元(=196,550,168.8元*0.95)。常武建设公司主张从2019年8月26日(2019年7月17日+41天)起,不违反双方约定,本院予以认可;逾期付款违约金基数为32,582,801.43元(=186,722,660.36元-154,139,858.9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三、质量保证金返还节点。涉案《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按比例返还质量保证金;同时涉案《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算审计完成后的30日内支付至结算审定价款(扣除甲供材)的95%。因此,第一期质量保证金返还条件虽在2018年12月16日(2018年11月20日+26天)已经成就,但美吉特置业公司在结算审计完成后的30天时未付,尚不构成计算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条件。现常武建设公司主张第一期、第二期质量保证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1月20日+26天)起算,不违反双方约定,本院予以认可,逾期付款违约金基数第一期为3,931,003元(=196,550,168.8元*0.02)、第二期为2,948,253元(=196,550,168.8元*0.015),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以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时,合计4,595,808.92元。从2020年9月1日起,以39,462,057.34元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涉案《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算审计完成后的30日内支付至结算审定价款(扣除甲供材)的95%。涉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7月17日公正评估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美吉特置业公司、常武建设公司对此报告确认。常武建设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常武建设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未超过约定给付日期。美吉特置业公司主张常武建设公司所建设的建筑物其已经出售,购买方取得物权并实际占有,但美吉特置业公司未列明常武建设公司起诉时,消费者交付购买涉案房产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依据并提交清单,故本院对美吉特置业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美吉特置业公司目前应付常武建设公司39,462,057.34元。本院认为,常武建设公司在上述39,462,057.3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二期2#、4#、6#楼工程及对应的地下室工程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常武建设公司为美吉特置业公司垫付的工程结算审计费用45,361.23元,事实清楚,双方予以确认。美吉特置业公司应返还常武建设公司工程结算审计费用45,361.23元。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美吉特置业公司系中科建飞公司独资设立。常武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中科建飞公司为美吉特置业公司代付工程款;美吉特置业公司提交的2016年4月8日《会议纪要》载明,“双方需克服一切困难,配合中科建集团进行施工和验收”。中科建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证据以证明两公司资产相互独立,故中科建飞公司应对美吉特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462,057.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2020年8月31日止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595,808.92元。从2020年9月1日起,以39,462,057.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39,462,057.34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二期2#、4#、6#楼工程及对应的地下室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计费用45,361.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四项债务向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六、驳回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692元,由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9,929.12元,由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8,76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被告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判长 杨恩乾
审判员 杨 兵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崔季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