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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2697号
原告:****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6CYPP8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天鹅湖花园10幢1708室。
法定代表人:唐卫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军,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E39768M,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山口镇大田村凌云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
第三人: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1145211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锡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伟。
第三人:常州新君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6B9GQ5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天鹅湖花园14-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娜。
原告****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构成中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觉晓
二O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洪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