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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054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江锐船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简易程序审限内未能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江锐船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卫凌云
书记员 陈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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