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4195号
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安西路37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利,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继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1038室。
法定代表人:时英付,总经理。
被告: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80号125室。
法定代表人:王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道清,男,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
负责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陈俊,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嘉琪,女,2000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系第三人黄嘉琪的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继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第三人黄嘉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立案。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继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继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豪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