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17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80号125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48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