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17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80号125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48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