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7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80号125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农,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5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潘勤荣
审判员 任更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