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代理人:成赟、伍春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乐善村228
号。
被执行人: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浩杰
审 判 员 刘媛媛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富城
书 记 员 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