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上诉人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1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