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金晔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宴军,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女,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审被告: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938号13幢3123室。
法定代表人:金晔,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审被告:*保国,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批准其上诉案件受理费缓交至结案前,此后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通知**于2019年6月27日前即本案结案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金晔至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胜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