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20执501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50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金晔,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傲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