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3515号
原告: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葛义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俊,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卓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