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3484号
原告: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423弄46号1010室。
法定代表人:葛义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俊,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1409室。
法定代表人:赵瑞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中街549号。
法定代表人:邓庆生,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上海中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上海市自2022年3月28日开展新一轮网格化核酸筛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法可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卓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