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怡美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1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423弄46号1010室。
法定代表人:葛义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心俊,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怡美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1号楼1402户。
法定代表人:由日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怡美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70928.75元,执行费28109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依法冻结。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3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03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0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桂莲
审判员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