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
法定代表人:鲍灵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葛义兵,总经理。
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7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解释明确规定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因此,上诉人认为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交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特别需强调的是案涉《茗约中心(复兴路店)室内装饰施工合同》第13.1条已明确约定:调解不成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故,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定。
上海隆信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当事人通过案涉《茗约中心(复兴路店)室内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管辖约定因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案涉工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