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九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56号
原告:上海九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向化镇埠康路68号2号楼304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3号马群科技发展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YOODONGOUK),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九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九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九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九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