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685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林场北沿公路2111号24幢102室-4(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理人:***。
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68号7号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坤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行镇东街265号6幢175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坤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