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685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林场北沿公路2111号24幢102室-4(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理人:***。 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68号7号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坤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行镇东街265号6幢175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坤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