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575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林场北延公路2111号24幢102室一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68号7号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坤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6幢175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坤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计2,523元、保全费1,769元,合计4,292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