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575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林场北延公路2111号24幢102室一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68号7号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坤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6幢175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坤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计2,523元、保全费1,769元,合计4,292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