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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新南村中央庄19号。
法定代表人:俞徐德。
原审被告:傅叶**,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13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管辖约定无效,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居间服务合同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管辖约定为单方面书写,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案涉合同履行地因委托内容磋商发生在杭州市,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据以提起诉讼的《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诸暨市。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且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管辖应从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