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0111号 原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