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金冠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36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冠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特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0012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16号鹏程花园1幢2层2-1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64663lX0。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新南村中央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936052635。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重庆金冠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冠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0263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执行到位455920元(含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53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443382元。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xxxx**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36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蓝 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