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5民初2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936052635,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新南村中央庄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