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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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5民初2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936052635,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新南村中央庄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