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81执7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新南村中央庄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681民初13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且对被执行人***申请继续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681执735号案件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