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81执7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新南村中央庄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681民初13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且对被执行人***申请继续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681执735号案件被执行人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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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