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380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新南村中央庄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