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与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与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宁路165号8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杰,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和。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终字第04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马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蒋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