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和与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417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
上诉人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和居间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辖初字第0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确实为居间合同纠纷,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现合同履行地不明,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纠纷是因履行双方2007年11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而产生,合同内容为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昆山市白杨湾物流财富湾广场项目得到**和的帮助,在正式签约后并首期工程款到帐后支付**和一定金额的报酬。协议符合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提供订约机会,委托人支付报酬特征,故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和所在地昆山市玉山镇麒麟新村6幢402室为居间行为实施地,即居间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雄
审判员钱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