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6民初21797号
原告: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7.50元,由原告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陆峻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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