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勉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恒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5399号之一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平,总经理。
被告:上海恒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叔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则辰。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培
审 判 员  胡 莎
人民陪审员  张玉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喻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