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勉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恒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5399号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平,总经理。
被告:上海恒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叔兵,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则辰。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 培
审 判 员  胡 莎
人民陪审员  张玉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喻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