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6民初21797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对原告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2179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106民初21797号民事裁定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审判员 陆 峻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叶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