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6执5403号
申请人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马**,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上海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章佳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