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集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0659号
原告:上海集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兰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超强,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敬瑶,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瑛,男。
第三人:上海黎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苏勉。
原告上海集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黎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集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集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集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集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法官助理  王昊艳
书 记 员  董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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