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

***与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申22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杏英(系***妻子),女,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频,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装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提交的新证据有圣象实木板品质保证、中心检测报告,足以证明百姓装潢公司提供的地板是不合格产品。***曾向一审法院要求调查百姓装潢公司与圣象地板供应商之间的供货契约,但一、二审法院均未调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百姓装潢公司提交意见称,***所提交的证据在一、二审中都已提及,百姓装潢公司也给予回复,现再重复一遍,对于***提交的品质保证书,百姓装潢公司不知其从何取得,不予认可,百姓装潢公司只认可自己给***的保修卡。一审中,百姓装潢公司根据法官的要求,提交了圣象仓库的送货出库单。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圣象实木板品质保证、中心检测报告,在一审中已作为证据举证、质证,故不属于新证据。百姓装潢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有关地板的送货出库单以及地板检验报告,一、二审法院据此未再要求百姓装潢公司提交供货契约,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克
审判员  赵超
审判员  周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