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

***与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4042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沈磊,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奇元,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 琪






书 记 员


楼 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