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

***与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0民初10624号
原告:***,男,194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杏英(系***的妻子),女,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
原告***与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杏英,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装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频、林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百姓装潢公司出示大厅使用的圣象地板的送货单,儿童浴室、厨房斯米克瓷砖型号以及等级;2.要求对大厅地坪(包括大厅和东面走廊地坪地板质量和铺贴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如果检测有问题,检测费用由百姓装潢公司承担;3.要求百姓装潢公司赔偿100,000元。后***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9日,***与百姓装潢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百姓装潢公司为上海市杨浦区睿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室内装潢。***于2018年10月1日入住后,装修出现问题,客厅和书房小厅窗帘箱装修材料为劣质品,窗帘箱细木工板打进去洞全部是空的,无法进行固定,只能多次移位,影响美观,以后使用中存在脱落的可能。几处封管道的瓷砖自行裂开、脱落,东侧浴室有面墙整体瓷砖铺贴倾斜,毛巾架安装倾斜。墙体瓷砖有的是空的,有的出现在门框边上,影响后续使用。大厅水泥地坪没有做好,铺复合地板要求地坪小于0.2CM,地板铺设后为倾斜的。圣象牌实木复合地板质保期为二十年,使用数月后大厅地板中央有一块起翘,优等品不可能出现上述清况。***认为施工使用的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百姓装潢公司按照合同第七条第四款承担赔偿责任。
百姓装潢公司辩称,百姓装潢公司已提供圣象地板的送货单。地板、瓷砖的品牌、型号、规格在结算单中均已注明,圣象实木复合地板反映在主卧项目中,型号为AP8945,面积177平方米。斯米克瓷砖反映在卫生间项目中,型号为玻化砖YB61TC01P、YB6360UDP、XWF256NP优等品,微缝地砖XFE354JPJ、XFE356JPJ,瓷砖XWF400JPJ、XWF404JPJ,厨房项目中,型号为玻化地砖YY366ZKPP0优等品、瓷片主砖XWK670NPT优等品。百姓装潢公司已提供检测报告,材料质量不存在问题,不同意***的赔偿请求。双方已于2018年1月10日竣工验收,后进入保修期。***报修后,百姓装潢公司曾于2019年3月18日到现场查看,确实存在瓷砖开裂的情况,百姓装潢公司可以修复,窗帘箱也可以修复,***提出暂时不要求百姓装潢公司维修,所以搁置。墙面空鼓是因为电梯房和风管造成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9日,***(发包人、签约甲方)与百姓装潢公司(承包人、签约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装饰装修上海市杨浦区睿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634,498元,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工期自2017年9月4日开工,至2018年1月10日竣工,工期125天。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协商约定为2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乙方指派质管员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甲方。
百姓装潢公司于2017年9月4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1月10日竣工验收,后***入住房屋。双方确认最终实际支付装修款451,356元。百姓装潢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主卧项目中注明圣象实木复合地板型号、数量为AP8945,面积177平方米。卫生间西项目中注明斯米克瓷砖,型号、数量分别为玻化砖YB61TC01P600×600(7片)、玻化砖YB6360UDP600×600(10片)、瓷砖300×600XWF256NP优等品(114片),卫生间中项目中注明斯米克瓷砖,型号、数量分别为微缝地砖300×300XFE354JPJ(60片)、微缝地砖300×300XFE356JPJ(60片),瓷砖300×600XWF400JPJ(140片)、瓷砖300×600XWF404JPJ(70片),厨房项目中注明斯米克瓷砖,型号、数量分别为玻化地砖600×600YY366ZKPP0优等品(24片)、瓷片主砖300×450XWK670NPT优等品(182片)。百姓装潢公司施工工人翟高军另收取***敲墙及部分材料款5,000元。
审理中,百姓装潢公司提供国家人造板与木材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7年2月13日向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仿古多层实木复合地板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所检项目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百姓装潢公司提供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斯米克釉面砖的检验报告以及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斯米克玻化石的检验报告。百姓装潢公司提供圣象地板送货出库单。***提供圣象实木复合地板保修卡,其上销售单号与圣象地板送货出库单一致,百姓装潢公司明确该保修卡并非其提供,其公司另提供保修卡。
在本案诉前调解期间,***申请对房屋内全部地板的质量和大厅地坪的施工质量以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鉴定。***向鉴定单位表示主要申请对木地板材质鉴定。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告知***该鉴定单位无木地板材质相关检测资质,仅能对木地板施工质量进行鉴定。***明确主要做地板质量的鉴定,且鉴定单位收费不合理,暂时不做大厅地坪的施工质量鉴定。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将鉴定退回。本院向上海市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了解,地板检测只能做全新未使用地板是否符合相应的检测标准,且需要提供同一批号的全新检测样本,***经核实,确认无法提供检测样本。***表示暂时不考虑对地坪进行检测,并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百姓装潢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至现场查看,确认:1、主卫东侧墙面砖空鼓9片(11.5元/片),2、厨房烟道处墙面砖开裂4片(8.6元/片),3、设备间南墙,对整面墙进行敲击有空鼓声,可判断为该墙面为电梯井隔音墙产生的空鼓声,非施工质量造成。等***通知维修日期可上门维修。第一项和第二项维修费为387.90元。***明确表示双方关于地板、瓷砖等争议的问题没有解决前,暂时不要求百姓装潢公司修复。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要求百姓装潢公司出示大厅使用的圣象地板的送货单,儿童浴室、厨房斯米克瓷砖型号以及等级,百姓装潢公司在审理中出示送货单,并已在结算单中注明所使用的斯米克瓷砖的型号和规格,故本院对于***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主张百姓装潢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百姓装潢公司赔偿100,000元。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百姓装潢公司使用的材料系假冒伪劣产品,故本院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梅 松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饶馨沈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