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异1号
异议人(案外人):宿迁市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邵传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汤晓珊,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汤晓珊与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民生实业)、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淮信公司)、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民生置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宿迁市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新亚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对本院执行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新亚公司称,1.请求法院停止对泗阳县××镇××小区××楼××室、××室房屋的执行程序。事实与理由:淮阴区法院因民生置业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将泗阳县××镇××小区××楼××室、××室房屋挂网处置。但涉案工程系新亚公司实际垫资建设,且已与民生置业进行过决算,目前尚欠新亚公司工程款未支付,新亚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处置涉案房屋损害新亚公司利益,且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请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汤晓珊及被执行人民生实业、淮信公司、民生置业未作辩称。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3247号民事调解书,民生实业于2016年1月31日前归还汤晓珊840000元,淮信公司、民事置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三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汤晓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案件终本。2021年6月17日,案件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0804执恢52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民生置业所有的位于泗阳县××镇××小区××楼××室、××室的房产,并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司法拍卖。
另查明,新亚公司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明细表,证明新亚公司与民生置业之间存在未结工程款,新亚公司就该部分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本院执行涉案房屋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
本院认为,案外人新亚公司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驳回其异议,由案外人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的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宿迁市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海洋
人民陪审员 张 薇
人民陪审员 徐 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