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苏1323破申54号
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宿迁市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对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行审查。在破产重整审查中,宿迁市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预重整。本院为及时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等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及提高重整效率,决定对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内,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
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五、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做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六、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七、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
九、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