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8663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23197409274954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利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文城路北侧漓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健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正,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江苏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邵传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家明,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再启,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利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宿迁市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o后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应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0156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卢大军
人民陪审员 刘长春
人民陪审员 胡继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