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364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飞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毅。
第三人: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杨牌路XXX号XXX幢XXX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恒。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13646号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沈 严
书 记 员 沈 严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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