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鲁01执恢37号
山东舜达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终81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的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经查,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54.61元作为部分案件受理费上缴国库。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2595.39元,其中包括剩余案件受理费2545.39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