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欣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6)粤0305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欣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回转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执监字第15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673535.1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人民币2663727.92元付至本院账户,本院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5)深中法执监字第15号执行裁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执111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