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华锋建筑器材站与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4执681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华锋建筑器材站申请执行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内062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所欠租赁费171484.65元及2020年1月1日起至退还租赁物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租赁费(241.01元每日※实际占用的天数)、案件受理费1925元。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6月19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纳案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立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线上总对总查控及线下不动产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7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28万元应付款予以依法冻结,但由于被执行人公司未达到付款条件因此暂时无法提取该案款。本院2020年9月28日对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华锋建筑器材租赁站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结案时为止,本案尚有租赁费171484.65元及其违约金未能执行到位,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经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研究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雅达来 审判员 朱 塔 娜 审判员 王 铁 钢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