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4执975号
本院执行的银川市兴庆区华锋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立案标的为212686元。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等,责令其限期履行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4民初75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提起网络查控,于2020年9月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到位0元,尚欠212686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雅达来
审判员 王 铁 钢
审判员 朱 塔 娜
书记员 马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