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0民初3365号
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681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茂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兆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穗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兆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83,765.80元;2.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剩余工程结算款1,026,443.39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剩余工程结算款257,322.40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3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就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金额(含税价)5,146,448.05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2016年11月9日,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被告尚有1,283,765.80元的工程款未支付。2017年4月19日竣工结算报告确认,被告未按期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至95%,2018年11月9日,该项目的保修期届满,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剩余5%的保修金。合同又约定,如在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工程的竣工结算日期应以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单的日期为准,即2017年4月19日,且有双方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相佐证,故被告应分别从2017年5月18日、2018年11月10日按照95%的付款比例及5%的保修金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经原告催告,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主张的金额。1.不认可剩余未支付工程结算款数额,剩余未支付工程结算款数额应扣除竣工决算审计扣减的12多万元工程费、《分包结算单》上原告确认的款项22,790元和12%的配合管理费。首先,《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将深化图纸交给被告及建设单位审核,并于开工前7天提供全部经设计、建设方审核确认并取得审图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但原告未能向被告提供深化设计图纸及说明情况,导致建设方对工程价款核减12多万元,该被核减的部分应当扣除。其次,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被告的设备机械,为此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以收取12%配合管理费的方式对使用费进行了概括处理,该部分管理费应扣除。最后,《分包结算单》上载明的扣减金额是经原告签字确认过的,也应予以扣除。2.不认可利息起算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业主方资金到位和工程已完成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原告主张利息的起点时刻上述两个条件都没有成就,另因核减问题和配合管理费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原告上海锦穗公司(承包人)与被告南通三建公司(发包人)签订《复旦大学新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约定如下:一、工程名称: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承包范围:多联空调机组系统的优化设计、设备采购、运输、安装并调试运行达到符合设计及产能要求;竣工验收后交付招标方使用;并负责使用人员的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其他事宜等。三、所报总价为包干总价,该总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设备费(含损耗)、机械使用费、水电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办理验收直至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保修费用、图签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五、免费保修期:整个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且多联机空调系统全部运行正常之日起2年(不少于两个冷暖周期,以全部达到日期起算)……七、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总价的10%。八、付款方式:1.工程预付款:1.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经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并收到经发包人确认格式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总监工程师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业主将本节点工程款拨付给发包人,10日内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总额为合同金额25%的预付款1,286,612.01元……3.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设备进场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设备货款的75%(含已支付的预付款比例)。(2)安装费在全部工程完毕并调试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含已支付的预付款比例)。(3)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剩余5%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九、合同工期:合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均同招标文件所述。十、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中标单位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配合总承包单位达到“白玉兰”奖,“上海市工程优质结构”,上海市“申安杯”。十一、合同价款:合同金额含税价5,146,448.05元,合同总价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费。十二、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合同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文件中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照合同文件组成的顺序作优先解释……十五、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约定,……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合同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4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约定,……9.承包人工作:(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将深化图纸交于发包人及建设单位审核;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进场施工,于开工前7天提供全部的经设计、建设方审核确认并取得审图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5)在深化设计确认后,及时向有关方做必要的设计及施工交底,保证在各个施工阶段与总包的穿插配合落实,并做书面记录,由各方书面确认实施,由此引起的返工及延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建设方协调配合……23.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确定。23.1对招标图纸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实行总价包干。如无设计变更或修改且中标人完成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程时,合同价即结算价。非建设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修改,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3.2合同总价为包括实施和完成设计图纸内容(包括各相关工序和工程内容)所需的设备、材料、劳务、机械、质检(自检)、安装(及一切相关附件辅材)、审图、图纸深化费、图签费、缺陷修复、产品保护、管理、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符合合同条件规定的全部费用、投标人用于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拆卸、拆装等的费用,应认为已经被计入合同报价所列各细目中。措施费闭口包干,不得调整……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设备进场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设备货款的75%。2、安装费在全部工程完毕并调试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3、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剩余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上海市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竣工图纸陆套,竣工资料陆套。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监理单位盖章。竣工图纸及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档案部门要求,规范编制。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上海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执行……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书。经业主审计部门委托审价单位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后并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发包人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剩余款项(保修金除外)。如承包人未能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停止支付工程剩余款项。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审价单位工作,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结算审价工作滞后,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中约定,……10.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承包人自备。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方负责……
原、被告通过招投标签订上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上述罗列条款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一致。
2016年11月9日,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显示开工日期2014年7月16日,竣工日期2016年11月9日。
原告向本院提供《分包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显示,填写日期:2016年12月6日,项目名称: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楼、物理楼多联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名称: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名称及工作内容:环境楼、物理楼多联机采购安装;金额:9,626,822.50元;项目预算部出具结算金额:4,382,799.12元;项目预算部相关意见、签字并确认:徐春飞于2016年12月14日签字并注明“该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请现场确认是否按照当时的招标图按实完工”,陈素平于2016年12月8日签字并注明“环境楼按合同执行”,汪明富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并注明“物理楼根据合同付款”;项目资料部意见:陈亮亮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项目总工意见:雷万**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并注明“实际工程已经完成”;项目技术部意见:朱如军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并注明“实际工作已完成”,同日黄建平签字,2016年12月7日张飞签字;项目材料部意见:雷万**代签字“扣除氧气乙炔2,100元”;项目生产经理意见:施汉明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并注明“扣除矿棉棉10箱、人工10.5,扣除保温代做人工10X210=2,100,计9,240元(环境楼)、硬连接8,820元(物理楼)”;项目经理综合项目部各部意见,填具除支付进度款时已扣款及罚款金额,扣款及罚款分别填列(没有的项目经理在后两空格划线):施汉明签字注明“扣除班组互换人工45工,每工210:45X210=9,450元,扣除罚款2,000元;如有相关扣款,分包负责人签字确认:原告方人员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确认。项目经理审核意见:雷万**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并注明“总计扣除31,610元,请财务部门再扣除相关配合费”。以下三栏空白。该《分包协议书》尾部分包单位签字盖章处盖有原告印章,并有“潘立彬”字样。原告提供该份《分包结算单》欲证明,该《分包结算单》是被告的内部审批文件,只有中间位置“如有相关扣款、分包负责人签字确认”处需要原告方签字确认,原告签字时提前在尾部分包单位处盖了章,尾部“潘立彬”的签字系伪造,原告签字时尾部几栏仍属空白,故原、被告之间并未对配合管理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分包结算书》中“项目经理审核意见”处雷万**的意见中也提到配合管理费,所以原告对配合管理费是完全知晓的,双方是有约定的。
被告亦向本院提供《分包结算单》一份,原告提供的《分包结算单》上已填写内容的部分与被告的《分包结算单》上的相同位置的填写内容一致,另被告提供的《分包结算单》上最后三栏分别写明如下,公司财务主管意见:施松军于2016年12月28日签字并注明“结算4,382,790(元),扣31,610元,实付4,351,180(元),查是否有预付款”;副总经理审批意见:肖建兵于2017年4月10日签字并注明“按合同结账,具体付款另行签单”;总经理审批意见:黄战宏于2017年4月10日签字并注明“扣除12%配合费,可以支付”。被告提供该份《分包结算单》欲进一步证明配合管理费的存在,同时应扣除结算单上载明的扣减金额。原告抗辩称对《分包结算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仅是该行左侧扣款情况,并且最终结算单上被告同意免于扣除,结算单右侧的员工签字是伪造的,不能证明双方就配合管理费以及扣款项目达成了合意。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认可两份《分包结算单》中均出现的“扣除氧气乙炔2,100元”;“9,240元(环境楼)”;“扣除班组互换人工45工,每工210:45X210=9,450元,扣除罚款2,000元”,共计四笔扣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2017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竣工结算单》一份,载明“有关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招标编号:1101YP0066),该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5,146,448.05元,我司于2016年12月6日完成全部工程量,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资质报验、材料报验、工程资料等已全部交于相关资料部,施工按照现场施工平面图施工,没有增项。综上,竣工结算金额为:5,146,448.05元,附项目部分包结算单。另原告向本院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照片打印件一份,确认单显示项目名称: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结算价确认日期处为空白,竣工结算确认价:5,146,448.05元,公章处分别有原、被告单位名称的公章。原告称该结算价确认单没有原件,根据常识原件应保留在被告处,是被告和业主方结算需要的,原告只保留了照片,是原、被告没有发生争议时原告在被告处拍摄的。原告提供的《竣工结算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可以证明原、被告已结算完毕。被告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之前诉讼中原告对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来源的陈述与此次不符,且即使该文件真实,也仅用于和复旦大学算账,最终的工程款还是要依据合同即复旦大学的审价。对于《竣工结算单》,被告回应称不认可其内容,原告没有提供备注里面的分包结算单。
2019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发送《律师函》催讨工程款等。
2019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回函称,“一、两份《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八条第3.1款第(3)-(4)项均明确约定:‘(3)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剩余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我司已将工程结算文件提交至业主方审核,业主方对贵司工程价款提出异议,但贵司始终未能说明,导致结算工作至今没有完成。请立即与业主方解决相关问题,如因贵司拖延造成我司进一步损失,我司将保留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二、两份《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八条第3.1款第(5)项约定:‘如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无法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承诺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但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共同向建设方追索。’现并非我司原因造成工程结算延误,故贵司不应向我司主张任何赔偿。”
2020年3月,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
案件审理中,被告向法庭提供《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显示:“……23.2.3其他项目清单……2)暂定金额:因局部施工图纸不全等因素,对某一项分项或分部所作的估算金额项目,中标后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组价的原则为上述23.2.3中1)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工程完工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工程款总额付至合同价(不含指定分包金额)的75%;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通过投资控制单位审核后支付至初步核定价的85%;发包人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26.6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的七天内,应相应地将分包工程/甲定乙供的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供货方,……”。
2019年12月5日,案外人上海华融投资咨询中心出具《关于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显示:一、工程概况及特征。工程名称: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项目、建设单位:复旦大学、施工单位: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159,050,000.00元,合同金额:105,248,520元,施工工期: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11月9日。七、审核核减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3、部分费用计取有误:(2)空调专业内容原已包含在施工总承包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设备价为暂定价),过程中对这部分内容的设备及安装进行了重新招投标,签署了总价包干的专业分包合同。审核按照:原投标价中有的仍执行总包投标价,空调设备暂定价按专业分包合同中投标价调整;钢管部分总包清单未包括,也无具体深化图纸,此部分按分包合同中投标工程总价格予以调整。八、审核结果: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项目,施工单位竣工结算金额150,348,239元。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审金额130,061,358元,其中核减20,286,881元,核增0元,净核减率13.49%;审定金额128,150,618元,其中,审减1,910,740元,审减率1.47%。故本项目累计总核减额22,197,621元,总核减率为14.76%。九、其他重要说明:……审核结论得到委托方和承包方双方盖章确认。被告提供上述两份证据欲证明被告向原告付款是以业主方资金到位为前提的,同时证明审计不完整时需要提供深化图纸。因原告未向被告提供深化图纸亦未说明情况,导致本案系争工程结算金额被核减,核减金额超过了12万元。原告认为其非为该合同的相对方,无法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3.1条与被告是否应立即支付剩余款项没有关系,况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载明“资金已到位”,与被告称付款条件未成就不符。关于深化图纸问题,原告称深化设计图纸由设计院出具,安装空调的人不需要提供图纸,原告按照设计院图纸施工,不存在深化图纸的义务,本案不存在变更图纸的情形,如有变更需被告提供证据,审价报告的变更与原告无关,原、被告之间是闭口包干合同,被告与业主方之间的结算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结算。
另,被告还向本院提供《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物理科研楼、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就12%的配合管理费已达成合意。该协议显示“……发包人:被告,承包人:原告……发包人应按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复旦大学江湾校区物理科研楼、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费用……承包人应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物理科研楼、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审价全部结束,得到95%的总工程款同时,支付发包人本专业分包总工程结算价12%的配合管理费”。协议尾部有被告印章,有“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原告对“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真实性有异议,称非其公司印章,并就上述印文向本院申请鉴定。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复旦大学新江湾校区物理科研楼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复旦大学新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上的原告的印文作为样本,原告提供了“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鉴式样原样作为样本。2020年8月26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依法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补充协议》上需检的印文与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为此,原告认为该《补充协议》系被告伪造,双方并未就配合费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再向本院提供其工作人员雷万**的邮件公证书一份,公证书显示2015年12月2日被告工作人员雷万**通过邮件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上述《补充协议》的空白文本。经当庭查看,该空白文本与被告提供的《协议书》格式相同,但空白文本中未写明承包人、未写明具体合同、未写明具体工程,配合管理费为总工程结算价的15%。原告回应称,被告曾提出过配合管理费的事情,但原告不同意,故对于被告的邮件原告并未回复。
以上事实由《复旦大学新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结算单》《公证书》《律师函》《回函》、两份不同的《分包结算单》《补充协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由原告承包并采用总价包干,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于法、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认可根据闭口包干价计算,确有1,283,765.80元工程款未付,扣除双方盖章确认的四笔核减金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60,975.80元。原告主张如需扣除也仅能扣除《分包结算单》中项目经理综合项目部意见中的两笔款项,本院认为,从扣款项目及扣款金额看,项目经理综合项目部意见并非对扣款项目的汇总,原告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扣款,故《分包结算单》上的四笔核减金额共计22,790元应予扣减。庭审中,被告抗辩应当扣除业主方核减金额12多万元及12%的配合管理费。关于核减金额,本院认为,《审核报告》载明:“审核按照原投标价中有的仍执行总包投标价,空调设备暂定价按专业分包投标价调整;钢管部分总包清单未包括,也无具体深化图纸,此部分按分包合同中投标工程总价格予以调整”,可见工程款被核减主要是因为原、被告之间的计价方式与被告和业主方的计价方式不同,故被告关于扣减核减金额之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配合管理费,首先,被告提供的《补充协议》上面原告方的印章经鉴定与原、被告之间《施工合同》上的印章不一致,被告不能以此作为收取管理费的依据;其次,被告提供的邮件只能证明被告就配合管理费的问题与原告进行过沟通,且邮件中配合管理费的标准与被告提供的《补充协议》中的标准亦不一致,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此进行了回复确认;第三,从原、被告提供的《分包结算单》来看,确实存在原告先行签字、盖章,被告再继续进行审批的情形,故《分包结算单》亦难以认定双方就配合管理费达成了合意,综上被告要求扣除配合管理费之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施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对于竣工结算约定如下,经业主审计部门委托审价单位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后并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发包人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剩余款项(保修金除外)。本案中,根据合同解释的优先顺序,不能以原告主张的时间节点作为利息起算点。被告与业主方之间就环境科学楼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本院认为据此认定利息起算点于约有据。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975.80元;
二、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1,260,97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53.89元,由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90.32元,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6,063.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立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寅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