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0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681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茂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兆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通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被上诉人上海锦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茂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兆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三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南通三建公司支付上海锦穗公司工程款535,852.84元(1,260,975.80-122,215-602,907.96=535,852.84),对上海锦穗公司要求南通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事实和理由:1.双方之间合同明确约定,上海锦穗公司负有进场前深化设计并提交图纸的义务。在南通三建公司与业主的决算审价中,因上海锦穗公司未提交空调安装工程深化设计图纸也未作相关说明,导致业主在审价中对南通三建公司提报的空调安装部分工程款中管线辅材扣除了122,215元。该笔费用理应从南通三建公司应付工程余款中扣除。2.上海锦穗公司的分包施工必须使用南通三建公司的脚手架、起重机等设施设备,并需要南通三建公司现场人员协调其他施工界面的工程单位进行工序配合,故双方为便于结算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上海锦穗公司需向南通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总结算价5,024,233元的12%的配合管理费,应为602,907.96元。虽该补充协议中上海锦穗公司的盖章被鉴定为与前述合同中的章非同一印章,但南通三建公司的项目经理曾某该补充协议的空白稿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上海锦穗公司以及南通三建公司项目经理在结算单中书写“扣除相关配合费”的情况可证实双方对计取配合费是达成合意的,故配合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上海锦穗公司辩称,1.南通三建公司被业主委托的审价单位核减工程款与上海锦穗公司无关,南通三建公司与业主之间约定的工作内容及结算标准不能当然适用于系争工程款的结算。2.系争工程的工程价款为总价闭口包干,不涉及任何调整的情况。上海锦穗公司从未与南通三建公司签署过任何关于计取配合管理费的补充协议,也从未与南通三建公司达成过关于配合费的一致意思表示。且系争工程系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无权就违背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上海锦穗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上海锦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南通三建公司向上海锦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83,765.80元;2.南通三建公司以应付未付剩余工程结算款1,026,443.39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上海锦穗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南通三建公司以应付未付剩余工程结算款257,322.40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上海锦穗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3日,上海锦穗公司(承包人)与南通三建公司(发包人)签订《复旦大学新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如下:一、工程名称: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承包范围:多联空调机组系统的优化设计、设备采购、运输、安装并调试运行达到符合设计及产能要求;竣工验收后交付招标方使用;并负责使用人员的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其他事宜等。三、所报总价为包干总价,该总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设备费(含损耗)、机械使用费、水电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办理验收直至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保修费用、图签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五、免费保修期:整个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且多联机空调系统全部运行正常之日起2年(不少于两个冷暖周期,以全部达到日期起算)……七、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总价的10%。八、付款方式:1.工程预付款:1.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经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并收到经发包人确认格式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总监工程师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业主将本节点工程款拨付给发包人,10日内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总额为合同金额25%的预付款1,286,612.01元……3.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设备进场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设备货款的75%(含已支付的预付款比例)。(2)安装费在全部工程完毕并调试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含已支付的预付款比例)。(3)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剩余5%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九、合同工期:合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均同招标文件所述。十、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中标单位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配合总承包单位达到“白玉兰”奖,“上海市工程优质结构”,上海市“申安杯”。十一、合同价款:合同金额含税价5,146,448.05元,合同总价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费。十二、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合同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文件中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照合同文件组成的顺序作优先解释……十五、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约定,……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合同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4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约定,……9.承包人工作:(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将深化图纸交于发包人及建设单位审核;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进场施工,于开工前7天提供全部的经设计、建设方审核确认并取得审图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5)在深化设计确认后,及时向有关方做必要的设计及施工交底,保证在各个施工阶段与总包的穿插配合落实,并做书面记录,由各方书面确认实施,由此引起的返工及延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建设方协调配合……23.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确定。23.1对招标图纸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实行总价包干。如无设计变更或修改且中标人完成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程时,合同价即结算价。非建设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修改,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3.2合同总价为包括实施和完成设计图纸内容(包括各相关工序和工程内容)所需的设备、材料、劳务、机械、质检(自检)、安装(及一切相关附件辅材)、审图、图纸深化费、图签费、缺陷修复、产品保护、管理、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符合合同条件规定的全部费用、投标人用于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拆卸、拆装等的费用,应认为已经被计入合同报价所列各细目中。措施费闭口包干,不得调整……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设备进场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设备货款的75%。2、安装费在全部工程完毕并调试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3、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剩余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上海市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竣工图纸陆套,竣工资料陆套。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监理单位盖章。竣工图纸及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档案部门要求,规范编制。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上海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执行……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书。经业主审计部门委托审价单位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后并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发包人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剩余款项(保修金除外)。如承包人未能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停止支付工程剩余款项。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审价单位工作,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结算审价工作滞后,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中约定,……10.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承包人自备。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方负责……。
上海锦穗公司、南通三建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上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上述罗列条款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一致。
2016年11月9日,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显示开工日期2014年7月16日,竣工日期2016年11月9日。
上海锦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分包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显示,填写日期:2016年12月6日,项目名称: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楼、物理楼多联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名称:上海锦穗公司;合同名称及工作内容:环境楼、物理楼多联机采购安装;金额:9,626,822.50元;项目预算部出具结算金额:4,382,799.12元;项目预算部相关意见、签字并确认:徐春飞于2016年12月14日签字并注明“该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请现场确认是否按照当时的招标图按实完工”,陈素平于2016年12月8日签字并注明“环境楼按合同执行”,汪明富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并注明“物理楼根据合同付款”;项目资料部意见:陈亮亮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项目总工意见:雷某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并注明“实际工程已经完成”;项目技术部意见:朱如军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并注明“实际工作已完成”,同日黄建平签字,2016年12月7日张飞签字;项目材料部意见:雷某代签字“扣除氧气乙炔2,100元”;项目生产经理意见:施汉明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并注明“扣除矿棉棉10箱、人工10.5,扣除保温代做人工10*210=2,100,计9,240元(环境楼)、硬连接8,820元(物理楼)”;项目经理综合项目部各部意见,填具除支付进度款时已扣款及罚款金额,扣款及罚款分别填列(没有的项目经理在后两空格划线):施汉明签字注明“扣除班组互换人工45工,每工210:45*210=9,450元,扣除罚款2,000元;如有相关扣款,分包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海锦穗公司人员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确认。项目经理审核意见:雷某于2016年12月6日签字并注明“总计扣除31,610元,请财务部门再扣除相关配合费”。以下三栏空白。该《分包结算单》尾部分包单位签字盖章处盖有上海锦穗公司印章,并有“潘立彬”字样。上海锦穗公司提供该份《分包结算单》欲证明,该《分包结算单》是南通三建公司的内部审批文件,只有中间位置“如有相关扣款、分包负责人签字确认”处需要上海锦穗公司签字确认,上海锦穗公司签字时提前在尾部分包单位处盖了章,尾部“潘立彬”的签字系伪造,上海锦穗公司签字时尾部几栏仍属空白,故双方之间并未对配合管理费达成一致意见。南通三建公司辩称,上海锦穗公司提供的《分包结算书》中“项目经理审核意见”处雷某的意见中也提到配合管理费,所以上海锦穗公司对配合管理费是完全知晓的,双方是有约定的。
一审审理中,南通三建公司亦向法院提供《分包结算单》一份,(上述)上海锦穗公司提供的《分包结算单》上已填写内容的部分与南通三建公司提供的《分包结算单》上的相同位置的填写内容一致,另南通三建公司提供的《分包结算单》上最后三栏分别写明如下,公司财务主管意见:施松军于2016年12月28日签字并注明“结算4,382,790(元),扣31,610元,实付4,351,180(元),查是否有预付款”;副总经理审批意见:肖建兵于2017年4月10日签字并注明“按合同结账,具体付款另行签单”;总经理审批意见:黄战宏于2017年4月10日签字并注明“扣除12%配合费,可以支付”。南通三建公司提供该份《分包结算单》欲进一步证明配合管理费的存在,同时应扣除结算单上载明的扣减金额。上海锦穗公司抗辩称,对南通三建公司提供的《分包结算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海锦穗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仅是该行左侧扣款情况,并且最终结算单上南通三建公司同意免予扣除,结算单右侧的员工签字是伪造的,不能证明双方就配合管理费以及扣款项目达成了合意。
一审庭审中,双方认可两份《分包结算单》中均出现的“扣除氧气乙炔2,100元”;“9,240元(环境楼)”;“扣除班组互换人工45工,每工210:45*210=9,450元,扣除罚款2,000元”,共计四笔扣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2017年4月19日,上海锦穗公司向南通三建公司发送《竣工结算单》一份,载明“有关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招标编号:1101YP0066),该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5,146,448.05元,我司于2016年12月6日完成全部工程量,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资质报验、材料报验、工程资料等已全部交于相关资料部,施工按照现场施工平面图施工,没有增项。综上,竣工结算金额为:5,146,448.05元,附项目部分包结算单。另上海锦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照片打印件一份,确认单显示项目名称: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结算价确认日期处为空白,竣工结算确认价:5,146,448.05元,公章处分别有双方单位名称的公章。上海锦穗公司称该结算价确认单没有原件,根据常识,原件应保留在南通三建公司处,是南通三建公司和业主方结算需要的,上海锦穗公司只保留了照片,是本案双方没有发生争议时上海锦穗公司在南通三建公司处拍摄的。故上海锦穗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可以证明双方已结算完毕。南通三建公司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之前诉讼中上海锦穗公司对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来源的陈述与此次不符,且即使该文件真实,也仅用于南通三建公司和复旦大学算账,最终的工程款还是要依据合同即复旦大学的审价。对于《竣工结算单》,南通三建公司回应称不认可其内容,上海锦穗公司没有提供备注里面的分包结算单。
2019年1月25日,上海锦穗公司向南通三建公司邮寄发送《律师函》催讨工程款等。
2019年1月29日,南通三建公司向上海锦穗公司回函称,“一、两份《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八条第3.1款第(3)-(4)项均明确约定:‘(3)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剩余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我司已将工程结算文件提交至业主方审核,业主方对贵司工程价款提出异议,但贵司始终未能说明,导致结算工作至今没有完成。请立即与业主方解决相关问题,如因贵司拖延造成我司进一步损失,我司将保留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二、两份《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八条第3.1款第(5)项约定:‘如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无法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承诺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但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共同向建设方追索。’现并非我司原因造成工程结算延误,故贵司不应向我司主张任何赔偿”。
2020年3月,上海锦穗公司再次向南通三建公司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
一审审理中,南通三建公司向法庭提供《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显示:“……23.2.3其他项目清单……2)暂定金额:因局部施工图纸不全等因素,对某一项分项或分部所作的估算金额项目,中标后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组价的原则为上述23.2.3中1)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工程完工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工程款总额付至合同价(不含指定分包金额)的75%;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通过投资控制单位审核后支付至初步核定价的85%;发包人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26.6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的七天内,应相应地将分包工程/甲定乙供的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供货方,……”。
2019年12月5日,案外人上海XX中心出具的《关于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显示:一、工程概况及特征。工程名称: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项目、建设单位:复旦大学、施工单位:南通三建公司、项目总投资:159,050,000.00元,合同金额:105,248,520元,施工工期: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11月9日。七、审核核减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3、部分费用计取有误:(2)空调专业内容原已包含在施工总承包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设备价为暂定价),过程中对这部分内容的设备及安装进行了重新招投标,签署了总价包干的专业分包合同。审核按照:原投标价中有的仍执行总包投标价,空调设备暂定价按专业分包合同中投标价调整;钢管部分总包清单未包括,也无具体深化图纸,此部分按分包合同中投标工程总价格予以调整。八、审核结果: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项目,施工单位竣工结算金额150,348,239元。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审金额130,061,358元,其中核减20,286,881元,核增0元,净核减率13.49%;审定金额128,150,618元,其中,审减1,910,740元,审减率1.47%。故本项目累计总核减额22,197,621元,总核减率为14.76%。九、其他重要说明:……审核结论得到委托方和承包方双方盖章确认。南通三建公司提供上述两份证据欲证明南通三建公司向上海锦穗公司付款是以业主方资金到位为前提的,同时证明审计不完整时需要提供深化图纸。因上海锦穗公司未向南通三建公司提供深化图纸亦未说明情况,导致本案系争工程结算金额被核减,核减金额超过了120,000元。上海锦穗公司认为其非为该合同的相对方,无法确认合同的真实性,上海锦穗公司、南通三建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3.1条与南通三建公司是否应立即支付剩余款项没有关系,况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载明“资金已到位”,与南通三建公司称付款条件未成就不符。关于深化图纸问题,上海锦穗公司称深化设计图纸由设计院出具,安装空调的人不需要提供图纸,上海锦穗公司按照设计院图纸施工,不存在深化图纸的义务,本案不存在变更图纸的情形,如有变更需南通三建公司提供证据,故审价报告的变更与上海锦穗公司无关,上海锦穗公司、南通三建公司之间是闭口包干合同,南通三建公司与业主方之间的结算不影响上海锦穗公司、南通三建公司之间的结算。
另,南通三建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供《复旦大学新建江湾校区XX楼、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用于证明上海锦穗公司、南通三建公司就12%的配合管理费已达成合意。该协议显示“……发包人:被告,承包人:原告……发包人应按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复旦大学江湾校区XX楼、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费用……承包人应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XX楼、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审价全部结束,得到95%的总工程款同时,支付发包人本专业分包总工程结算价12%的配合管理费”。协议尾部有南通三建公司印章,有“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上海锦穗公司对“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真实性有异议,称非其公司印章,并就上述印文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复旦大学新江湾校区物理科研楼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复旦大学新江湾校区环境科学楼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上的上海锦穗公司的印文作为样本,上海锦穗公司提供了“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鉴式样原样作为样本。2020年8月26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依法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补充协议》上需检的印文与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为此,上海锦穗公司认为该《补充协议》系南通三建公司伪造,双方并未就配合费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审理中,南通三建公司再向法院提供其工作人员雷某的邮件公证书一份,公证书显示2015年12月2日,南通三建公司工作人员雷某通过邮件向上海锦穗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上述《补充协议》的空白文本。经当庭查看,该空白文本与南通三建公司提供的《协议书》格式相同,但空白文本中未写明承包人、未写明具体合同、未写明具体工程,配合管理费为总工程结算价的15%。上海锦穗公司回应称,南通三建公司曾提出过配合管理费的事情,但上海锦穗公司不同意,故对于南通三建公司的邮件上海锦穗公司并未回复。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锦穗公司、南通三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环境科学楼多联空调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由上海锦穗公司承包并采用总价包干,上海锦穗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于法、于约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庭审中,南通三建公司认可根据闭口包干价计算,确有1,283,765.80元工程款未付,扣除双方盖章确认的四笔核减金额,南通三建公司应向上海锦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60,975.80元。上海锦穗公司主张如需扣除也仅能扣除《分包结算单》中项目经理综合项目部意见中的两笔款项,一审法院认为,从扣款项目及扣款金额看,项目经理综合项目部意见并非对扣款项目的汇总,上海锦穗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扣款,故《分包结算单》上的四笔核减金额共计22,790元应予扣减。一审庭审中,南通三建公司抗辩应当扣除业主方核减金额12多万元及12%的配合管理费。关于核减金额,一审法院认为,《审核报告》载明:“审核按照原投标价中有的仍执行总包投标价,空调设备暂定价按专业分包投标价调整;钢管部分总包清单未包括,也无具体深化图纸,此部分按分包合同中投标工程总价格予以调整”,可见工程款被核减主要是因为上海锦穗公司、南通三建公司之间的计价方式与南通三建公司和业主方的计价方式不同,故南通三建公司关于扣减核减金额之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关于配合管理费,首先,南通三建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落款处上海锦穗公司的印章经鉴定与双方之间《施工合同》上的印章不一致,南通三建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收取管理费的依据;其次南通三建公司提供的邮件只能证明南通三建公司就配合管理费的问题与上海锦穗公司进行过沟通,且邮件中配合管理费的标准与南通三建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中的标准亦不一致,南通三建公司无证据证明上海锦穗公司对此进行了回复确认;第三,从上海锦穗公司、南通三建公司提供的《分包结算单》来看,确实存在上海锦穗公司先行签字、盖章,南通三建公司再继续进行审批的情形,故《分包结算单》亦难以认定双方就配合管理费达成了合意。综上,南通三建公司要求扣除配合管理费之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对于上海锦穗公司主张利息之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施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对于竣工结算约定如下,经业主审计部门委托审价单位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后并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发包人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剩余款项(保修金除外)。本案中,根据合同解释的优先顺序,不能以上海锦穗公司主张的时间节点作为利息起算点。南通三建公司与业主方之间就环境科学楼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法院认为据此认定利息起算点于约有据。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975.80元;二、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1,260,97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南通三建公司以上海锦穗公司未提交深化设计图纸导致南通三建公司与业主结算系争工程的工程款时被扣除122,215元为由主张该122,215元应从其支付上海锦穗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根据已查明之事实,2019年12月5日的南通三建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审核报告》中记载,空调设备暂定价按专业分包合同中投标价调整;钢管部分总包清单未包括,也无具体深化图纸,此部分按分包合同中投标工程总价格予以调整。该《审核报告》中的文字记载与南通三建公司陈述其就系争工程被业主扣除122,215元的情况存在矛盾,南通三建公司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南通三建公司在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上海锦穗公司存在未按约施工或应当核减工程量的情况下,要求按照其与业主之间的结算金额计算系争工程款缺乏依据。关于配合管理费的问题,无论是招投标文件还是双方之间的分包合同中对此均无约定,虽南通三建公司曾就配合管理费计取向上海锦穗公司提出要求,但南通三建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配合管理费应予计取和按照什么比例计取达成合意,故南通三建公司主张系争工程款中应扣除12%的配合管理费亦缺乏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南通三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1.23元,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薇薇
审 判 员 邬海蓉
审 判 员 俞 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仇祉杰
书 记 员 吴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