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13065号
原告:上海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毕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3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1座29层。
负责人:***。
被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XXX号XXX室XXX楼部分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上海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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