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恒融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1民初20544号
原告:中恒融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利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溪,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华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大农,董事长。
原告中恒融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现原告中恒融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中恒融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恒融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爱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逸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